(2013)崇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赵思明与王军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明,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赵思明,男。被告王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思明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思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思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思明撤回起诉。诉讼费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思明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耕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