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绩民破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确认债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绩民破字第00005-1号2012年7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安徽宏鑫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数额为9079595.47元,管理人经审查债权数额为9018578.35元。2013年12月1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数额为9018578.3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2136610.36元、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6881967.99元)。经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表决,结果为: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总人数16人,其中同意16人,占出席会议总人数的100%。2、表决同意(含书面表示同意)的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6841909.75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6993387.25元的97.83%;表决不同意的人数(含表决弃权及未到会)所代表的债权额151477.5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6993387.25元的2.17%。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对于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7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7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方 优 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晓 平代理审判员 胡 德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