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终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晶;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2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晶。委托代理人黄如,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诉人李晶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024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晶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付代理审判员 孙 琦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