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兆梅与刘其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梅,刘其厚,陈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梅。被执行人刘其厚。被执行人陈学。刘兆梅诉刘其厚、陈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