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民二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庆诉被告王化海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庆,王化海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王 广 庆 诉 被 告 王 化 海 为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颍民二初字第00287号原告:王广庆。被告:王化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庆诉被告王化海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庆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减半收取2205元,由被告王化海负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