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XX诉李延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延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28号原告:XX,男被告:李延春,男原告XX诉被告李延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延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李延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松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