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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XX诉李延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延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28号原告:XX,男被告:李延春,男原告XX诉被告李延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延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李延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松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