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盖民东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贾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丁 某 某 诉 贾 某 甲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盖民东初字第112号原告丁某某,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贾某甲,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诉称,2012年4月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贾某乙,现年七个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贾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贾某乙,现年八个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生子女较小,需双方共同抚育。同时原告未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