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双情诉何谛平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凤形村xx号。被告何某某,男,1982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万谷村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已与被告何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