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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健洪与陈伟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洪,陈伟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陈健洪,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伟廉,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洪诉被告陈伟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健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元,由原告陈健洪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冯 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英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