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钢模服务部与被执行人王明山、杭兆全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钢模服务部,王明山,杭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钢模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83549125-8,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辰村。投资人赵学秀,该服务部经理。被执行人王明山,男,1959年6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杭兆全,男,1967年12月14日生。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钢模服务部与王明山、杭兆全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明山、杭兆全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栖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将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执 行 长 王明宝执 行 员 胡伙金执 行 员 雷家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