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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柏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柏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王某,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