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柏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柏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王某,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