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方占学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占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方占学。被告XX。原告方占学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占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XX是我的外甥,2010年11月因购买沙石料急需资金,向我女儿借款4万元。2012年3月,我以自己的大房子换我女儿的小房子,我女儿需要给我补房屋差价4万元,由于被告没有还她款,我女儿就拿被告给她出具的欠条抵作欠我的房屋差价。我接受了被告的欠条后,找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偿还5000元后给我出具了35000元的欠条一张,但时间仍然写的是原欠款时间。从2012年4月起,我多次找被告要钱,但被告始终没有给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5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XX是原告的外甥。2010年11月,被告曾向原告的女儿借款4万元。2012年3月,原告以自己的大房子换其女儿的小房子,原告的女儿需要给原告补房屋差价4万元。因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的女儿就拿被告给其出具的欠条抵房屋差价。原告持欠条找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偿还了5000元后,给原告换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但时间仍然写的是原欠款时间。原告因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诉状中对于欠款形成过程的陈述在卷为凭。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XX给原告方占学出具了35000元欠条后,视为同意原告的女儿转移债权给原告,与原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与原告的女儿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至此消灭)。原告基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的事实,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偿还欠原告方占学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逾期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张一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