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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海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泰州市裕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虹桥物流中心、马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裕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虹桥物流中心,马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泰海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泰州市裕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麒麟村。法定代表人包庆昌。委托代理人阚芳,女,1960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虹桥物流中心,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35-201号。负责人凌贻贵。被告马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裕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虹桥物流中心、马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泰州市裕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拒不交纳本案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