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安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彦与被告宋全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宋全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安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王彦,男。委托代理人张磊,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宋全发,男。原告王彦与被告宋全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诉称,2002年周沟村响应政府号召实施退耕还林,2012年3月周沟组组长宋全发在原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家2.7亩林地的树木砍伐60余棵,将卖树款据为己有。请求被告宋全发赔偿8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双方响应政府号召,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彦。审判员 :王春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