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浏商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上海祥石贸易有限公司与倪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石贸易有限公司,倪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浏商初字第0063号原告上海祥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倪建红,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祥石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祥石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上海祥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利刚代理审判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毛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