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吕佩云、梁东新与梁春新、于桂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佩云,梁东新,梁春新,于桂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吕佩云,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梁东新,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春新,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桂英,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佩云、梁东新与被告梁春新、于桂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73-1号162室(建筑面积33.60平方米)房屋。并用吕佩英、付立文所有的位于大东区八王寺街53-2号282室(建筑面积121.17)房屋作为原告吕佩云、梁东新对被告梁春新、于桂英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佩云、梁东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梁春新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73-1号162室(建筑面积33.60平方米)房屋;二、查封吕佩英、付立文所有的位于大东区八王寺街53-2号282室(建筑面积121.17平方米)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