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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世全诉汤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全,汤新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197号原告刘世全,男,汉族,广西柳江县人,住柳江县。被告汤新强,男,汉族,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全诉被告汤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念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