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满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与马国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满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马国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满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O铺南。法定代表人吴禹文。委托代理人郑志兴,男。委托代理人谢雯,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发,男。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金满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国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上诉人未提供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依法应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3日申请仲裁,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此前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律师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