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洪江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江,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江,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洪江申请执行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1.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张洪江与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0万元,对下剩标的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用已交纳,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倴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香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