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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XX阳与郭翰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阳,郭翰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56号申请人:XX阳,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郭翰阳,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XX阳与被申请人郭翰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翰阳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程圆所有的鲁QY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翰阳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