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吴某某,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吴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张某某在外地务工,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吴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吴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武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人民陪审员 曹胜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立明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