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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商初字第527号原告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琳,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负责人陆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逍霞,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神行车保系统产品保险单》中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的委托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