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虹与被执行人郭平、胡建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虹,郭平,胡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虹,女,1968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郭平,女,1971年11月22日生。被执行人胡建涛,男,1968年2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海虹与被执行人郭平、胡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平、胡建涛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郭平拒不到庭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仍未履行判决义务,致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将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执 行 长 王明宝执 行 员 胡伙金执 行 员 雷家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