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073号原告田某某。法定代理人袁超良,系原告田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刘荣,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代表人李瑞凡,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周容,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被告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田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袁超良、委托代理人刘荣、被告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代表人李瑞凡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原告2004年7月出生,出生后户口即落在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至今一直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3年村上土地征收,被告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对组织成员在2013年10月11日进行了分配,却不分给原告补偿款。原告认为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后,原告具有参与分配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的享有该分配权。被告不分给原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1、由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计570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辩称:被告组的土地征收分配方案是经全体村民民主议定程序产生的,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田某某是袁超良之子,只是户口落在村上,在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实际未分田,并且田某某不是独生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于2004年7月9日出生在被告组,出生后户口即登记在被告组,尚未在被告组承包责任田。原告出生后即随母亲袁超良居住生活在被告组。2013年8月22日,被告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被告组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并于2013年10月11日形成了分配明细。方案按人均57043元的标准分配征地款,但未分配给原告,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原告田某某并未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村上分得田地。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土地征收分配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出生后户口登记在被告组而获得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系未成年人且居住生活在被告组上,依赖于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故其应与被告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应同等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田某某要求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570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分配方案系经全体村民民主议定程序产生的,该分配方案的制定虽然程序合法,但其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款570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财产保全费590元,合计1203元,由被告被告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鸿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