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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学利与王有富、王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徐学利。被告王有富,成年。被告王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利诉被告王有富、王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学利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学利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利撤回对被告王有富、王利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