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学利与王有富、王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徐学利。被告王有富,成年。被告王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利诉被告王有富、王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学利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学利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利撤回对被告王有富、王利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