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徐丽与王远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王远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徐丽。委托代理人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王远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撤回对被告王远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徐丽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歆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