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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民初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姚文翔与袁士祥、马奋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翔,袁士祥,马奋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初字第0671号原告姚文翔,男,36岁。委托代理人陆善珍,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士祥,男,38岁。被告马奋铀,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翔诉被告袁士祥、马奋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翔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文翔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士祥、马奋铀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文翔撤回对被告袁士祥、马奋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文翔承担。审 判 长  李章爱审 判 员  王爱东人民陪审员  王伟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