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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路。法定代表人唐明利,董事长。本院受理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星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临桂路5层办公用房。现本院作出的(2013)星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桂林市金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临桂路5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20.4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帆审判员 赵国胜审判员 林幼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飞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