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6号原告:喻某某,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喻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凌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