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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倪法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0010号罪犯倪法荣,男,56岁,汉族,江苏省吴江区(原吴江市)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作出(2004)吴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法荣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月26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2008)镇刑执字第42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9月10日经本院以(2010)镇刑执字第32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倪法荣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医护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法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倪法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倪法荣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法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