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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献县天阳工贸有限公司与刘刚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天阳工贸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献县天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刘东兴,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刚,男,1984年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住所地,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规定,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献县天阳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