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管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未来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1213—1号不予受理反诉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反诉人)张未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管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张未来,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上诉人张未来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1213—1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之所以锁圣苑山庄大门,是因为苏文中拖欠上诉人粮油款,因果关系很明显,本诉与反诉当然具有牵连关系,原审裁定认为两事不存在牵连关系,明显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的反诉完全符合反诉条件,一审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裁定辉县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反诉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里,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之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旨在抵消、吞并本诉请求以保护自己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请求。此处的“牵连”并非仅指原因上的牵连,更主要的是指法律上的牵连。本案中,原告苏文中提起的张未来锁圣苑山庄大门造成损失的侵权之诉(本诉)与被告张未来提起的苏文中拖欠粮油货款之诉(反诉),两者在诉讼标的(前者为侵权损害赔偿后者为粮油货款给付)、理由(前者为损害而提起后者为因货款未支付而提起)都不存在牵连性,本诉与反诉都是完整独立的诉,二者在法律上不存在关联性,反诉人所提反诉不能成立,原审对其反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反诉人如需保护自己的权利,可就粮油货款纠纷另行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薛占良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