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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谭送华与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送华,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民申字第1号原审原告谭送华,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经常居住地湖南省炎陵县。原审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法定代表人陈小平,总经理。原审原告谭送华与原审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何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