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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冯启轩与敬承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启轩,敬承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5号原告冯启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东,男,盐亭县黑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敬承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启轩与被告敬承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启轩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启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启轩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启轩负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俊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