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冯启轩与敬承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启轩,敬承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5号原告冯启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东,男,盐亭县黑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敬承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启轩与被告敬承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启轩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启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启轩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启轩负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俊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