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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覃月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覃月美;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3号 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82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丽映,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塘信用社主任,住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代理人秦敏仪,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港市区。 被告覃月美,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覃月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徐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