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方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9号原告: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