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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方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9号原告: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