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丁×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丁×,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被告宋×,男,1987年5月6日出生。原告丁×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和被告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原告怀孕,同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感情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导致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实施“冷暴力”,还动手殴打原告。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劣性不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诉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宋×辩称,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彼此产生爱意,很快双方就生活在一起,加之原告比被告年龄大,因此在原告怀孕后,被告毅然决然的与原告步入婚姻的殿堂,且一直沉醉在即将做人父为人母的幸福之中,直到女儿的降生。现原告提出双方系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不是事实。对于原告所述被告实施“冷暴力”问题,被告很不理解。被告性格系偏内向的人,不善言词表达,加之生活在女方家中,因此当着原告的父母较少发表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对待孩子问题上,给女儿洗澡、擦身、换尿片被告从未怠慢过,孩子每月的奶粉和尿片全都是被告购买。原告所述被告整日沉迷于网络更不是事实。对于被告动手殴打原告是事实,但那是因为原告用非常恶毒语言辱骂被告的即将辞世的奶奶,被告才打了原告三巴掌。事发后被告也很后悔,马上给原告道歉。现被告在法庭上仍诚肯的给原告道歉,请求原告的谅解。因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夫妻感情亦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在今后生活中加强彼此的沟通,化解矛盾,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诉费同意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原告怀孕,同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夫妻感情未破裂,愿在今后的生活中与原告多沟通,化解矛盾,做一次和好的努力,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婚后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并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愿做一次和好的努力,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对此,原告应予以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宋×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