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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四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鑫与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公司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公司辽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449号原告王鑫,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公司辽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诉被告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公司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