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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夏曙光与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曙光,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夏曙光,男,汉族,庐江县人。被告:安徽省巢湖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曙光诉被告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曙光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