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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中法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杭州阳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阳宇钢结构有限公司,黄山紫晶铸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阳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6401-9。法定代表人:方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紫晶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00838-4。法定代表人:来云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紫晶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8369元(不含执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多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