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15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郭良与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王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1525-1号原告:郭良,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王林,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诉被告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良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郭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