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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15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郭良与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王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1525-1号原告:郭良,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王林,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诉被告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良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郭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