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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白长生与马保明、原审被告武红霞、白东方及原审第三人王秋生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长生,马保明,武红霞,白东方,王秋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长生,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焱,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保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书军,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武红霞,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白东方,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武红霞,女,基本情况同上。原审第三人王秋生,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上诉人白长生与被上诉人马保明、原审被告武红霞、白东方及原审第三人王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长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路焱,被上诉人马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军、原审第三人王秋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武红霞、白东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新友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毛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改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