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申请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志芳,陈维浪,王彦,林龙,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付志芳,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蓓(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维浪,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彦,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林龙,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柳,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付志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000000元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维浪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百步亭花园怡康苑508栋3单元2层2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090121**号,建筑面积100.96平方米)房屋、王彦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世博园109栋1单元1层2号(合同备案号:岸100126147,建筑面积192.47平方米)房屋、林龙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与公安路交汇处世纪城(中城国际)一期1-b栋1单元14层03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130264**号,建筑面积81.60平方米)房屋。申请人付志芳以其人民币2000000元(以汇入本院帐户)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志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维浪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百步亭花园怡康苑508栋3单元2层2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090121**号,建筑面积100.96平方米)房屋、王彦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世博园109栋1单元1层2号(合同备案号:岸100126147,建筑面积192.47平方米)房屋和被申请人林龙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与公安路交汇处世纪城(中城国际)一期1-b栋1单元14层03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130264**号,建筑面积81.60平方米)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