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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文奎与夏成建,陈宽荣,王兵,夏新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奎,夏成建,陈宽荣,夏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5057号原告刘文奎。被告夏成建。被告陈宽荣。被告夏新梅。原告刘文奎诉被告夏成建、陈宽荣、夏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兵起诉,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原告刘文奎,被告夏新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成建、陈宽荣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奎诉称,2012年5月17日,被告夏成建、陈宽荣夫妻在夏新梅担保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整,用于投资,约定期限一年,到期全额归还,2013年5月17日到期后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还。2013年5月17日,被告陈宽荣、夏成建又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万元整,并约定上述事实即2013年5月17日陈宽荣、夏成建夫妻借款25万元,自2013年5月17日之后均按一分利息计算,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夏成建、陈宽荣、夏新梅连带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1分到归还为止),2、被告夏成建、陈宽荣承担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夏新梅辩称,借款担保是事实,王x担保字是我代签的,担保与王兵无关。被告夏成建、陈宽荣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成建、陈宽荣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被告夏成建、陈宽荣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夏成建、陈宽荣二人在2012年5月17日向刘文奎借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用于投资,期限暂定一年,于2013年5月17日全额归还。注:如刘文奎期间急用钱提前10天向夏成建或陈宽荣提出要求提前还款,夏成建、陈宽荣夫妻二人应及时还款”等,被告夏成建、陈宽荣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夏新梅在担保人处签字。2013年5月17日,被告陈宽荣、夏成建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借刘文奎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注;2012年借刘文奎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到2013年5.17日之后均按1分利息计算,借款人陈宽荣、夏成建(代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夏成建、陈宽荣未履行偿还责任,被告夏新梅也未履行担保人义务,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二份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夏成建、陈宽荣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夏成建、陈宽荣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双方对借款25万元利息,约定从2013年5月17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对借款2万元利息,双方未有约定,从原告向被告夏成建、陈宽荣主张权利时起计算。被告夏成建、陈宽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借款时,三方对担保方式未有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未超出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新梅对借款2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诉求成立。被告夏成建、陈宽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成建、陈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奎借款27万元及利息(其中2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17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息1分计算;2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夏新梅对上述借款2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900元,共计7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成建、陈宽荣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夏新梅对69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