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张×,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被告曹×,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