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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张×,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被告曹×,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