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163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受“老王”(另案处理)雇佣,在南安市官桥镇石鸡山工业区好多多超市旁一赌博游戏机店内,负责看管一台可供六人同时参与赌博的“金鲨银鲨”赌博游戏机及一台单人玩的苹果赌博游戏机,并向赌博人员提供上分、收钱等服务。2013年10月4日17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在该店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某,依法向被告人黄某某扣押赌博游戏机二台及赌资人民币3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积极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赌博机认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受人雇佣开设赌博场所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积极代为缴纳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作案工具赌博机二台(单人型一台,六人型一台)及赌资人民币30元,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碧芬人民陪审员 林寿辉人民陪审员 郑全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凌珊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