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飞飞,栗江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杜飞飞,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岳城镇漳村。被告栗江波,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黄沙镇南黄沙三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飞飞与被告栗江波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飞飞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飞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杜飞飞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希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