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颍上县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祁钱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颍上县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钱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欧文房地产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2X5218-3412260012002。法定代表人:赵必欧,公司董事长。被告:祁钱乾,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欧文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祁钱乾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欧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祁钱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