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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解占永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占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24号罪犯解占永,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安国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占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发现余罪,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原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解占永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7月1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一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占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