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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吴淙淙与童画莲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淙淙,童画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吴淙淙,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平江县童市镇。委托代理人陈小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画连,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平江县三墩乡。委托代理人吴映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淙淙诉被告童画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和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被告对家庭及小孩没有责任,不尊重原告父母,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为了小孩的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4日生育共同之女吴羽馨。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2012年8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离开原告回到娘家生活。2013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已经建立。虽双方在平时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时常产生矛盾,但事后往往能自行和好。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夫妻重新和好也是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淙淙与被告童画连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